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《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》決策部署,保證民族宗教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有效實施,提高行政執法效能,明確執法人員的崗位責任,結合我局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實施目標
。ㄒ唬┍WC法律、法規和規章在本部門、各工作崗位正確有效實施;
。ǘ┮婪ㄐ姓、照章辦事,行政執法行為合法、公正、廉潔、高效;
。ㄈ└鞣N違法案件及時得到查處,各種違法行為及時得到糾正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;
。ㄋ模┮婪ń邮苌霞壷鞴懿块T和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組織對本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。
二、執法職責和責任單位
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職責,對違反民族宗教法律、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;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。
主要執法依據:
1.《宗教事務條例》
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》
3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》
4.《廣東省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》
5.《廣東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》
三、各級主體責任
(一)局長
為本部門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,主持和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的全面工作。
1.貫徹落實國家、省市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政策規定;
2.負責全市民族宗教領域行政執法工作的計劃、組織、協調、審定和決策;
3. 領導行政執法方面的其他工作。
(二)分管領導
1.協助局長抓好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;
2.監督落實執法工作計劃或實施方案;
3.掌握本部門機關辦理案件的具體情況,審核、審批案件材料,簽發有關法律文書;
4. 組織研究重大、疑難案件;
5. 領導行政執法方面的其他工作。
(三)民宗處室負責人
1.協助局長、分管領導做好相關執法工作;
2.落實相關執法工作計劃或實施方案;
3.按照職責分工,具體實施行政執法工作;
4.掌握本部門辦理案件的具體情況,審核、審批案件材料,簽批、上報或簽發有關法律文書;
5.組織本部門行政執法方面的其他工作。
(四)行政執法人員
1.在規定的職能范圍和區域內,根據領導安排開展行政執法工作;
2.對日常監管及承辦的違法案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意見;
3.執行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。
四、崗位職責要求
。ㄒ唬┬姓䦂谭ㄈ藛T開展執法活動,應當依照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進行;沒有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,不得違法要求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義務。
。ǘ┬姓䦂谭ㄈ藛T開展執法活動,應當遵循公平、公正的原則。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,不偏私、不歧視。
。ㄈ┬惺棺杂刹昧繖鄳敺戏赡康,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;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、適當;執法機關開展執法活動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,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。
(四)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,應當注意聽取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;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,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、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、參與權和救濟權。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,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,應當回避。
。ㄎ澹┬姓䦂谭ㄈ藛T不得有下列行為:
1.無故或者借故拖延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履行職責的法定時間和本規定限定的期限;
2.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,泄露國家秘密;
3.索賄受賄,以權謀私;
4.涂改、隱匿、偽造、毀滅有關記錄或者證據;
5.濫用職權,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;
6.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;
7.向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通風報信、泄露案情;
8.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、個人隱私;
9.有弄虛作假、徇私枉法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。
五、局綜合處室應及時組織本單位梳理行政執法執法崗位人員調整情況,并相應修改行政執法崗位責任表。
六、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。